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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批准中外合作办学项目不得授予境外学位

国家学位管理部门重申
2000-01-07 来源:光明日报 练玉春 我有话说

本报北京1月6日电(记者 练玉春) 近一段时期,一些不具备开展研究生教育资格的机构,未经批准,与境外机构举办所谓“学位课程班”、“研究生班”。这些项目有意模糊办学的非学位、非学历培养性质,变相授予学位,冲击了我国高等教育的正常秩序,在社会上产生了不良影响。为此,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重申:举办授予境外学位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中方教育机构必须已经获得相应的学位授予权;凡经批准的中外合作办学活动,如授予境外学位,必须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核准。未经核准,合作办学项目不得授予境外学位,已经授予的学位,国家不予承认。

(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并批准授予国外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学位的合作办学在办项目和未经核准的项目见第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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